说到马来西亚PPP模式,小曹印象最深刻的就是布满各大城市的高速公路路网收费系统,因为基本上路面质量都做的非常好,问了才知道,原来是私企出资建设,政府授权收费一定年限的模式框架下运行的。
那么所谓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关系(“PPP”)是政府和私人资本之间合作的一种模式,由私人机构创建、资助和管理的独立企业。PPP 最容易理解的概念是私有化或外包政府服务,而 PPP 的共同和主要目标是分担风险,发展创新和长期融资。PPP 概念下私营的服务包括建设、管理、维修、提供设备和设施、维修工程及更换公共设施。
自上世纪 80 年代开始,马来西亚政府鼓励私人资本与政府合作,开展 BOT项目建设与运营,降低政府公共开支的负担。此类项目主管部门是马来西亚总理府经济计划署(Economy Planning Unit,EPU),主要负责经济发展规划和项目立项;2010 年又设立了公私合作署(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 Unit,3PU)负责公私合营项目协调,以及管理公私合作辅助基金。1983 年至 2016 年,马来西亚政府共签订了 824 项 PPP 项目。
马来西亚政府在政策层面大力支持 BOT 项目的开展,并积极修订有关法律,使马来西亚国内法律环境与国际接轨。上世纪 80 年代,马来西亚修订《宪法》并通过《联邦道路法案》,为高速公路项目 BOT 扫清障碍;90 年代修订《电力供应法案》和《电力管理条例》,为私营电站建设和运营提供法律保障;
2005 年通过新的《仲裁法》、并于 2006 年 3 月开始实施,取代了 1952 年的《仲裁法》,为外资进入马来西亚本地 BOT 项目市场打通了最后一个环节。马来西亚主要是依据合同关系制定 PPP 模式,尚未针对 PPP 模式的建设运营专门立法,但颁布了规范性文件对 PPP 模式进行管理。针对 PPP 的主要规范性文件包括《1991 年私有化总体规划》(Privatization Master-plan1991)和《2009 年公私合作指南》 (Guidelines on Public PrivatePartnership, 2009)。
马来西亚 PPP 模式主要分为两大模式,即私有化和私人主导融资 (PFI)。私有化项目的基本要求是项目价值 2500 万马币,特许权 7 年,公司资本 27.5 万马币;PFI 项目的基本要求是项目价值 1 亿马币,特许权 15-25 年,公司资本27.5 万马币。
私有化模式包括资产或股权脱售、企业化、土地交换、建设-运营-转移(BOT)、建设-运营-拥有(BOO)、管理协议、外包和租赁。PFI 则包括建设-租赁-转移(BLT)、建设-租赁-维保-转移(BLMT)和建设-租赁-维保-运营-转移(BLMOT)。BOT 是指由政府提供特许权协议。私企作为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负责安排融资、开发、建设项目,期内获取利润;期末由政府支付资金,从私企手中取得项目。BOO 指的是私企负责基础设施的融资,并拥有该项设施,并对其进行永久性经营。马来西亚公路、轨道交通、港口、电站等 BOT 项目专营年限一般为 30 年左右。在马来西亚开展 BOT 的外资企业主要来自美国、日本、韩国及丹麦等,例如 A. P. 穆勒-马士基集团(A.P. Møller – Mærsk,丹麦)曾与马来西亚政府及柔佛州港务局合作,建设和运营柔佛州丹绒帕拉帕
斯港(1995-2025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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